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為有效貫徹落實新《條例》,新制定的《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等5個配套規章也于8月1日起實施。
新的法規調整了農藥管理體制,改變農藥管理“九龍治水”的現狀,把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管等職能全權賦予農業部門,實行全程監管,解決了監管盲區問題。
新的法規取消了門檻相對較低的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對原材料采購、產品質量控制、委托加工分裝等生產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并明確農藥生產企業對所生產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要求生產企業實行產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管理,做到生產全過程可查、質量可控。
《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省級農業部門負責受理申請、審查并核發農藥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國家淘汰的產品,不得采用國家淘汰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不得新增國家限制生產的產品或者國家限制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
從事農藥生產的企業,要有與生產農藥相適應的自動化生產設備、設施,有利用產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從事生產、銷售的設施。農藥生產企業要確保農藥產品與登記農藥一致,對農藥產品質量負責。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
取消農藥臨時登記,已經取得的農藥臨時登記證到期不予延續。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境內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提出農藥登記申請。境外企業向農業部提出農藥登記申請。
省級以上農業部門應當建立農藥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組織農藥檢定機構、植保機構對已登記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監測、評價。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者應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等。
農藥經營者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每個農藥最小包裝應當印制或者貼有獨立標簽,不得與其他農藥共用標簽或者使用同一標簽。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
申請人對試驗樣品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出具虛假登記試驗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再受理其登記試驗單位認定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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